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,严明行业纪律,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,建立医院与医药、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,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进行活动,根据邛崃市第二人民医院《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》《医药代表诚信管理制度》,特将医药代表接待管理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预约接待管理
(一)接待时间为每月第四周的周五上午8:30-12:00,在行政二楼会议室接待。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间、地点,则另行通知。
(二)医药代表应提前一周填写《医药代表接待日预约申请表》发送至邮箱1075291887@qq.com预约申请,在接待日前三天由工作人员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。除特殊情况外,未经预约登记的,不予接待。
(三)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:
1.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;
2.医药代表身份证;
3.遵守行业规范,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;
4.药品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等说明书及宣传资料;
5.加盖企业印章的(GMP)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复印件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;
6.其他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。
二、医药代表行为规范
(一)医药代表应如实向医院提供登记备案信息,诚信参与医院服务,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资料,按照规定履行合同义务;
(二)医药代表在医院的从业活动应公开进行,并遵守法律法规、 行业作风要求和本院的制度。医药代表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,不得直接销售实物,不得进行商业贿赂,不得对医院各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;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产品,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,不得隐匿药品或产品不良反应;
(三)医药代表违反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、行风规定和本院相关管理制度的,对医药代表在我院的备案予以注销;违规违纪行为,依法上报市卫健委,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公安机关。
三、诚信管理和黑名单制度
(一)医药代表在业务活动中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,经查属实,应记入不诚信行为记录:
1.在投标、询价、比选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;
2.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医药代表;
3.与采购人、其他医药代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;
4.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,扰乱评审现场;
5.在有效期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,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;
6.中标后,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,不签订采购合同;
7.中标后,不按照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签订合同;
8.将中标、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,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项目分包给他人;
9.拒绝履行合同义务,或擅自变更、解除合同的,不可抗力除外;
10.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、维修或提供售后服务;
11.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,以次充好,擅自更改材质、品牌、型号等;
12.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相关设备、人员损害。
(二)医药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记入黑名单记录:
1.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;
2.因提供假冒伪劣产品,造成相关设备、人员损害;
3.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,或者伪造验收合格报告,提供虚假情况;
4.经检察院查询认定,有行贿犯罪记录的;
5.在上级下发的红头文件中,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。
与医院长期合作的医药代表,在服务期间被列入不诚信记录档案的,将按照不同情形予以处理;被列入黑名单记录的,将立即终止合同,且两年内不得参与我院任何招标采购活动。
邛崃市第二人民医院
2024年4月28日